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
其中企业如果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可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取得由其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凭借该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如果企业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七台河市开发区税务局
【来源:七台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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